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和《关于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及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吉教师〔2019〕8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1.持有延边州户籍或延边州有效期内居住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人员;延边州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在读研究生;部队驻地在延边州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延边州工作、居住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无犯罪记录,可在延边州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犯罪记录,已在吉林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可在延边州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3.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居住证地址)、学校所在地或部队驻地的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向延边州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经过省教育厅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作为在省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合格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汉语文学科除外,申报汉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三、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17日。

【温馨提示】请在法定工作日8:00—16:00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

2.现场确认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18日

具体受理时间为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

【温馨提示】下午3点后优先受理除延吉市外的县(市)申请人的申请。

【温馨提示】由于各县(市)认定机构工作安排会有不同,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时间以各县(市)认定机构通知为准,请申请人在现场确认前联系相关认定机构确定具体受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