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来源)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生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2.姓名权

姓名权就是公民就其姓名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

肖像权是学生所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学生享有法律上规定的肖像权。

4.名誉权

名誉权就是学生享有的维持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是每个人对自己在名誉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荣誉权

荣誉权指学生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有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作为学生,也同样拥有荣誉权。

6.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指由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7.人身自由权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8.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