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受聘机构);


  (三)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四)最近3年内未被登记取消;


  (五)无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七条 登记服务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进行。登记服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省级登记服务机构自申请人提交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逾期未受理的,视为同意受理。省级登记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交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三)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收到省级登记服务机构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公布准予登记人员名单。


  申请人通过信息化系统查询登记进度和登记结果。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的原件由申请人妥善保管,以备接受检查。省级登记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登记申请材料的原件接受检查。


  登记情况将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首次申请登记,或者登记注销、登记取消后重新申请登记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服务申请表(表样附后)影印件;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影印件和身份证影印件。


  (三)与受聘机构的劳动关系证明影印件。


  

      第十条 登记有效期满继续受聘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应当于登记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申请延续登记,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服务申请表影印件;


  (二)与受聘机构的劳动关系证明影印件。